涂春某
何会明
武汉市全运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
原告涂春某,务农。
诉讼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撤销诉讼请求,调解和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何会明,司机。
被告武汉市全运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后湖大道汉口花园57栋九楼1单元202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
原告涂春某诉被告何会明、被告武汉市全运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程奎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春某的诉讼代理人王念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会明、被告武汉市全运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黄陂支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涂春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何会明承担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双方的过错,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被告何会明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侵权人应对原告涂春某的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武汉市全运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其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会明所驾驶的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财险黄陂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不计免赔保额为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被告财险黄陂支公司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财险黄陂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限额赔偿的损失,由被告何会明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涂春某诉请的医疗费49446.80元;后期医疗费48000元;残疾赔偿金65094元(10849元/年×20年×30%;护理费7099元;鉴定费1500元均真实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涂春某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天数有误,本院确定为2600元(52天×50/天);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确定为8975.68(26209元/365天×125天);交通费酌情确定为6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涂春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给其自身造成心理和精神上伤害客观存在,但其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过错,其诉请的金额过高,故本院酌情认定为8000元,以上损失合计191315.48元。
综上,本院确定被告财险黄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涂春某的损失99768.68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5094元;护理费7099元;误工费8975.68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涂春某54028.08元[(191315.48元-99768.68元-1500元)×60%];由被告何会明向原告涂春某赔偿鉴定费900元(1500元×60%),其他损失由原告涂春某自行承担。是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十六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涂春某云损失99768.6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涂春某损失54028.0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三、被告何会明赔偿原告涂春某鉴定费9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涂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何会明、被告武汉市全运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共同负担870元,原告涂春某负担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涂春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何会明承担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双方的过错,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被告何会明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侵权人应对原告涂春某的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武汉市全运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其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何会明所驾驶的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财险黄陂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不计免赔保额为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被告财险黄陂支公司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财险黄陂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限额赔偿的损失,由被告何会明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涂春某诉请的医疗费49446.80元;后期医疗费48000元;残疾赔偿金65094元(10849元/年×20年×30%;护理费7099元;鉴定费1500元均真实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涂春某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天数有误,本院确定为2600元(52天×50/天);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确定为8975.68(26209元/365天×125天);交通费酌情确定为6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涂春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给其自身造成心理和精神上伤害客观存在,但其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过错,其诉请的金额过高,故本院酌情认定为8000元,以上损失合计191315.48元。
综上,本院确定被告财险黄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涂春某的损失99768.68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5094元;护理费7099元;误工费8975.68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涂春某54028.08元[(191315.48元-99768.68元-1500元)×60%];由被告何会明向原告涂春某赔偿鉴定费900元(1500元×60%),其他损失由原告涂春某自行承担。是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十六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涂春某云损失99768.6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涂春某损失54028.0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三、被告何会明赔偿原告涂春某鉴定费9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涂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何会明、被告武汉市全运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共同负担870元,原告涂春某负担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审判长:周莺
审判员:袁刚
审判员:程奎斌
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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