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某(曾用名涂财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开庭、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大智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汤昕,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8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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