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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黎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涂某某
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黎某
刘某某

原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黎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以事故车辆产权并非被告刘某某所有为由,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全部审结时再作决定。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全部审结时再作决定。

审判长:邹鲁锋

书记员:刘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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