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某
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黎某
刘某某
原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黎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以事故车辆产权并非被告刘某某所有为由,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全部审结时再作决定。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全部审结时再作决定。
审判长:邹鲁锋
书记员:刘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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