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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张荣某、吴某、张某、王某某、马元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元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张荣某、吴某、张某、王某某、马元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以与被告张荣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上述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蒋国栋 审 判 员  肖恒增 人民陪审员  李庆利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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