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东,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
原告涂某某与被告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梦宇
书记员:: 吴 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