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层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涂层辉与被告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涂层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彭平花园3幢301室房屋(以下简称301室房屋)交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5日原被告订立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301室房屋,房价人民币(币种下同)70万元。原告早已付清房款,被告至今未将房屋交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顾某于2017年4月21日报警,称被人胁迫借款70万元,2018年4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对被告顾某被骗一案立案,2019年3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将涉嫌诈骗罪的本案原告涂层辉刑事拘留。因此,本案并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涂层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萍娟
书记员:李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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