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少华,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国权,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原告涂少华与被告程国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涂少华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涂少华负担。
审判员 徐建刚
书记员: 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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