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国俊,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涂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涂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涂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涂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上诉人涂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坚松 审判员 曾凡玉 审判员 葛筱立
书记员:许沁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