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华,鄂州市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滠口镇怀珠村。法定代表人:王义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张小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悦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廖某某、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永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熊 芳
书记员:秦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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