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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国文、陈河清等与曹某、程某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涂国文
汪敏志(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陈河清
王兰英
曹某
郑登堂(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
汪俊
程某
咸安区吉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徐祥
伍林
钟建涛
周雪琴(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

原告涂国文,系受害人陈益保的丈夫。
原告陈河清,系受害人陈益保的父亲。
原告王兰英,系受害人陈益保的母亲。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敏志,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系鄂L1R338号小车的驾驶人。
委托代理人郑登堂,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系鄂L1R338号小车的车主。
被告咸安区吉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汽车租赁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吉安汽车租赁公司私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徐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徐勇的弟弟。
被告伍林,系鄂L1R338号小车的使用人。
被告钟建涛,系鄂L0N387号小车的车主和驾驶人。
委托代理人周雪琴,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黄元新,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龚平,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汪俊。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88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肇事车辆鄂L×××××号小车予以扣押,本案原告已与被告钟建涛就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鄂L0N387号小车的扣押。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88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肇事车辆鄂L×××××号小车予以扣押,本案原告已与被告钟建涛就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鄂L0N387号小车的扣押。

审判长:韩贤水

书记员: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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