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加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告:向发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原告涂加林与被告谭某某、向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涂加林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加林以谭某某外出无法联系,不能参加庭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加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涂加林负担。
审判长 杜云宏
人民陪审员 杜雷林
人民陪审员 孙烈雄
书记员: 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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