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某
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
柯某某
张某某
原告涂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代为起诉,撤诉,和解,调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柯某某。
被告张某某,系被告柯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柯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涂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涂某某承担。
审判长:胡冰
书记员:梅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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