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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诉郑某某、兰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涂某某
贾孔林(湖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兰某

原告涂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贾孔林,湖北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无业。
被告兰某,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兰某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兰某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社平

书记员: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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