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所: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天、丁犟,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所:孝感市。被告: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李某、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涂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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