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某某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50号12层1204-120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涵,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厦门国际航运中心A栋207之一。 法定代表人:宁晓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海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在本院受理原告海某某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2019年1月21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告将所欠款项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某某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50.50元,由原告海某某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单 丹
书记员:张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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