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与被告黄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海某负担。
审判员 马琳
书记员: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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