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林成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丁、余志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成某、被告郑某某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纳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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