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海纳电气有限公司与祝成某、郑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林成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丁、余志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成某、被告郑某某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纳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