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某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国际16楼I室。
法定代表人:杨倩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恒尧,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特(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18号1幢29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春丽,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某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明特(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明特(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沪72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准许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4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海某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明特(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刘 琼
书记员: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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