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杨春玉(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茂武(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杨景明(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玉,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茂武、杨景明,均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晓勇
审判员:宋庆国
审判员:徐爱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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