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潘叶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601802。
委托代理人李陆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0591817。
被告青岛迪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二路30号4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杜胜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迪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0元,保全费1860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润清
书记员: 戴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