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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陈某过桥米线店与薛某某、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港区陈某过桥米线店。注册号:130XXXXXXXX3000。
经营者:陈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丰源南里裕丰楼***楼3门***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民,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秦皇岛市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陈某过桥米线店因与被上诉人薛某某、原审被告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8)冀0302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海港区陈某过桥米线店门前系公共场所,为方便经营,其员工将废旧熨衣架摆放在门前行人过道上以防止车辆停放,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致使薛某某在经过时被废旧熨衣架绊倒受伤,海港区陈某过桥米线店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原审认定海港区陈某过桥米线店对薛某某的损失承担70%责任并无不妥。原审法院亦是考虑到事发时间视线较好,薛某某注意力不够,才判决薛某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上述原因不能成为海港区陈某过桥米线店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综上所述,陈某过桥米线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于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子明
审判员 杨彦军
审判员 李德权

书记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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