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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张某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张建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与被告张某某、王某、张建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洋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王某、张建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海洋负担。

审判员  邵亚男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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