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张建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与被告张某某、王某、张建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洋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王某、张建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海洋负担。
审判员 邵亚男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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