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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钢铁厂建筑安装公司与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林钢铁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英雄街32号。法定代表人:纪庆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甲会,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天安路300号。法定代表人:孙涛,该政府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民,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林钢铁厂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海林钢铁厂建筑安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林钢铁厂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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