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皇家御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海林镇中心区19委。法定代表人:汪湘萍,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福,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锡东,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海林市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海林皇家御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原告海林皇家御园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海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17]第137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8年1月3日另案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黑1083民初21号。本案,原告海林皇家御园置业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同日又向本院起诉,两案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故本院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黑1083民初21号案件审理。海林皇家御园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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