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顺通印刷厂,住所地海林市体育馆楼下。
经营者:丁元彩,男,1941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九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地明街。
法定代表人:李忠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林市顺通印刷厂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九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海林市顺通印刷厂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林市顺通印刷厂以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九医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市顺通印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7元,减半收取计2338.50元,由原告海林市顺通印刷厂负担。
审判员 金银花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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