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聚轩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静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华业润滑油商店,住所地牡丹江市,
经营者:周莹,该商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韩世杰,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清江(与周莹系夫妻关系),男,汉族,牡丹江市西安区华业润滑油商店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林市聚轩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华业润滑油商店产品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林市聚轩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市聚轩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海林市聚轩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启兴
书记员: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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