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禄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淑霞,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海林市禄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淑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去向不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市禄某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林市禄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
书记员:王明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