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吉林东某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于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孙树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新城村1栋1-2层。
负责人何玉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18.15元,减半收取6859.0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18.15元,减半收取685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晓冬
书记员:王明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