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8489528,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于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989714-3,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纪殿友,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12702-2,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负责人周继财,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3月26日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7条3项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成,由海林市人民法院处理此纠纷。故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秋兰
书记员: 王明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