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东开发区老301国道18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松海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张广利,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广利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7.89元,减半收取计5933.95元,由海林市源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付洁
审判员 姚春华
人民陪审员 林丽
书记员: 苏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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