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昊森木业有限公司
姜惠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赵宏伟(黑龙江海林柴河镇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林市昊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于洪明,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惠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峰,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镇。
委托代理人赵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林市柴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林市鑫龙运输车队
负责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上诉人海林市昊森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1元退还上诉人海林市昊森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1元退还上诉人海林市昊森木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姜波
审判员:李先平
审判员:高玉林
书记员: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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