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
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海林永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会民,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永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常镐,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林永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涉及到正在建设中的楼房,因该楼房尚未建成,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由于原告交了25200元,应给原告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退回2600元。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涉及到正在建设中的楼房,因该楼房尚未建成,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由于原告交了25200元,应给原告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退回2600元。
审判长:李卫忠
审判员:宫立军
审判员:石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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