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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海林永进房地产开发公司、黑龙江地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金山路一中对过。法定代表人:高会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红,黑龙江冯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永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海林镇海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朴常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花园路211号(铁路大市场一号楼-149门市)。法定代表人:于立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林永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地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林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张继凯
审判员 郑春梅

书记员:徐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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