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温德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娟,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5元,减半收取计33.82元,由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国彬
书记员:郭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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