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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温德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娟,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5元,减半收取计33.82元,由原告海林市圣丰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国彬

书记员:郭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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