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民,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航,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海林市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微,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淑清,女,194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徐文煜,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林市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淑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林市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以无法鉴定停工损失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市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海林市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卫忠 代理审判员 石秀华 代理审判员 许万福
书记员: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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