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友达加油站
骆某某
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邢某
周公威
刘某某
原告海林市友达加油站。
负责人李洪岩,男,该加油站站长。
原告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林市友达加油站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周公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林市友达加油站、骆某某与被告邢某、周公威、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海林市友达加油站、骆某某以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林市友达加油站、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市友达加油站、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7.18元,减半收取1348.59元,由原告海林市友达加油站、骆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海林市友达加油站、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市友达加油站、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7.18元,减半收取1348.59元,由原告海林市友达加油站、骆某某负担。
审判长:潘远成
审判员:姚春华
审判员:林虹
书记员:周家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