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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反诉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计20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欣欣 审判员  张晨明 审判员  王 伟

法官助理赵楠 书记员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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