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云,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反诉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计20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欣欣 审判员 张晨明 审判员 王 伟
法官助理赵楠 书记员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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