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东开发区老301国道18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于济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芳,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4560.43元,应收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虹
书记员: 郝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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