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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天顺新型墙体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海林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林天顺新型墙体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海林镇胡家窝棚村101。
法定代表人:郭风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男,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海林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新华北区27委101。
法定代表人:向彦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林天顺新型墙体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林市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海林天顺新型墙体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林天顺新型墙体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春华

书记员: 申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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