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宁市海昌轩某皮草行,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刘盼,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海宁市海昌轩某皮草行与被告顾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海宁市海昌轩某皮草行因自身原因自愿撤回对被告顾某某的诉讼,且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宁市海昌轩某皮草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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