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口中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152号金鹿装饰大世界一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冯朱武,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六爱,海南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鲁某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48号新达商务大厦26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存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模圣、彭汉军,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口中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鲁某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冯朱武及委托代理人刘六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彭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口中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21日,原、被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购买复合烤漆门并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货款金额为700359元(其中第一批货款为654621元,第二批为45738元,总计700359元,详见合同及合同附件)。原告依约按质、按量、按期在被告规定的时间内,在被告要求的地方为被告承包的天鹅湾项目工程安装复合烤漆门并交付被告(项目工程建设甲方)使用。按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购门预付款及复合烤漆门的安装进度款,但被告违约以种种理由拖欠进度款,至今尚有273973元复合烤漆门的货款未付给原告。原告为了追索回货款,期间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货款,被告均置之不理。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73973元及自2013年8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货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货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海南鲁某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根本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期向答辩人交付和安装复合烤漆门,特别是复合烤漆门的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其根本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1)被答辩人所交付的复合烤漆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13年4月2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订购合同,在合同的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应当按照天鹅湾开发商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向答辩人交付合格的复合烤漆门。但被答辩人在未取得答辩人认可的木门图纸制作说明和报送样板的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制作,从第一批木门入场就未能达到开发商的质量要求。其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被答辩人所交付的木门实际上不是烤漆门,其表面明显是人工喷漆,而且色差极其不均匀;第二,被答辩人所交付的木门的制作材料根本不是复合材料或者木质材料,木门的板面、夹层、木饰条都是由废旧纸屑压制而成的中纤板制作,在行业内这种材料是根本不会用来生产制作门的;第三、木门材质结构板质仅为2.8mm厚度的中纤板,距被答辩人参与开发商投标样板用门板厚10mm厚夹板差距巨大;第四、被答辩人所交付的木门的两个板质结构间所夹的并不完全是纵置木条,而且其木条的间隙宽达10cm以上,距被答辩人参与开发商投标样板用门中木条的间隙应为1cm的差距巨大。实际上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仅仅组织人员对天鹅湾1#楼的所有门洞进行了测量,并且制作了尺寸表,该尺寸表所反映的是木门的大小规格,并没有反映木门的制作方法和材质用料,这些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开发商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来制作,但是被答辩人在未取得答辩人订购图纸、制作说明和报送样板的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制作,其产品的质量根本达不到开发商的要求和标准。(2)被答辩人根本没有按合同的时间要求向答辩人交付和安装复合烤漆门。根据2013年4月21日双方所签合同第五条约定工期为50,但是被答辩人提供木门的时间有70%的门是在2013年9月底才交付的,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有3个多月,大大推迟了答辩人与开发商约定的交工时间,造成各个施工工种的待料停工的严重损失。(3)由于被答辩人所交付的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至今都没有通过答辩人和开发商的验收。首先,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向答辩人提出书面的验收申请,其次,答辩人更没有向被答辩人出具过木门验收合格的报告,再者,由于这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木门已经被大量的业主投诉并且强烈要求更换,开发商为此不知开了多少次会发了多少次火。因此,这些门至今都没有通过答辩人和开发商的验收。
二、被答辩人交付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门给答辩人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1)因被答辩人交付的木门漆面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此,答辩人对木门重新喷漆花费了巨额的费用。施工期间因木门的表面油漆质量问题及油漆面受损修复问题中征装饰公司一直不以理会也没有派人到现场进行修复,按天鹅湾通知指令由我施工队负责修复,每樘木门打磨喷漆(包括油料人工)100元/樘。为此,答辩人对1#楼的384樘门进行了重新打磨喷漆总共花费38400元。(2)大量业主强烈要求更换木门,为此答辩人所支出的巨额费用。截至2016年6月30日,因木门达不到基本质量要求导致业主在收房时要求更换单开门共10樘。根据开发商的指令由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与广州安嘉木门厂签订合同订购上述需要更换的木门,为此总共花费了7500元。今后1#楼的业主查验交房还需要更换多少樘门还是个未知数,其严重的违约行为还会不断给答辩人造成不可估量的巨额损失!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首先,被答辩人所交付的木门根本没有依照开发商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来生产制作,木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通过业主和开发商的验收,截至目前答辩人为门的修补、更换已经支出了45900元的费用,今后其余的业主查验交房还需要更换多少樘门还是个未知数,被答辩人的严重违约行为还将不断给答辩人造成不可估量的巨额损失!其次,被答辩人对其所交付大门的报价约为2600元/樘、单开门月1700元/樘,但是,这些木门均存在偷工减料的严重质量问题,其真正的市场价格根本不足其所报价格的一半。再者,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426386元,同时因木门的质量问题损失了45900元,仅仅这两项就共计472286元,因此答辩人所支付的款项已经远远大于被答辩人这些木门的实际市场价格。最后,被答辩人所交付的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给答辩人造成的巨额损失还在不断的扩大,答辩人保留随时起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此,被答辩人的诉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海南鲁某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1日与原告海口中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由其承包的天鹅湾楼盘项目所需的复合烤漆门,工艺质量按照天鹅开发商相关要求的标准执行,安装完毕后进行验收(验收时间为一周,超过一周视为自动验收),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总额30%,货物运到工地后支付总额50%,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总额17%,3%质保金自验收完毕之日起2年零7天付清。合同货款总金额为700359元(其中第一批货款为654621元,第二批为4573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天鹅湾开发商的项目负责人提供了货物样本,该负责人在样本上签名确认,之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复合烤漆门。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273973元。原告经催款未果,因此提起诉讼。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合同书、天鹅湾一号楼F段复合烤漆门价目表、天鹅湾一号楼F段尺寸表、天鹅湾复合烤漆门尺寸及门图、顺丰速运邮寄单(催款单)、实物样品,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天鹅湾开发商关于复合烤漆木门的制作图纸、天鹅湾开发商提供的复合烤漆木门样品、原告向被告所交付复合烤漆木门的相关照片、《木门购销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提供的实物样品有天鹅湾开发商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原告有理由认为是开发商认可的样品,被告当庭提交的实物样品没有证据证明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所指向的样品,且原告交付货物已超过二年,期间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质量问题提出过异议。被告以此抗辩原告货物的质量不合格,理由欠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时间内检验,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时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鲁某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口中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人民币26587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人民币2944元,由被告海南鲁某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2元,原告海口中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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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周强
书记员: 林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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