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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赛舍尔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南赛舍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莫翠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康利,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品,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赛舍尔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由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16.1万元,并承担律师费、担保费等。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5日,原告成立,被告以其妻郑佚之名出资20%,成为原告的隐名股东。2018年4月18日,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与海南美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全案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房地产项目的独家销售代理。在房地产项目销售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4月22日至28日间,以分红为由,要求原告将帝景湾项目中获得的利润进行分配,被告由此从原告处取走216.1万元。后因政府限购政策,多位购房者丧失购房资格,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购房款。在办理退款过程中,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返还取走的216.1万元,被告均明确拒绝。
  被告辩称:被告作为隐名股东获取股东分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全部处理完毕,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原告成立,被告以其妻郑佚之名出资200万元,成为原告的隐名股东。2018年4月18日,原告与海南美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全案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帝景湾项目的独家销售代理。在该房地产项目销售过程中,被告分得利润分红216.1万元。
  以上事实,由公司章程、全案代理合同、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罢免书等证据证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根据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的事实,被告系原告的隐名股东,216.1万元的性质是分红款,故被告取得该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股东分红纠纷,原告应当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海南赛舍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88元,减半收取12,0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7,044元,由原告海南赛舍尔房地产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宋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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