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淏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跃(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赵东辉(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淏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宁向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跃,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金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赵东辉,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向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淏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代理人黄跃,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邬恒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淏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海南淏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淏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宁向文、邬恒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齐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淏程公司及原审被告宁向文的委托代理人黄跃,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东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邬恒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2月20日,因淏程公司建设“轻城阳光酒店度假公寓”需要资金,李某某(乙方)与淏程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注资30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甲方在十四个月周转期内还给乙方本利共计人民币4200万元。二、甲方将该项目的商业铺面(即第一层、第二层)以第一层每平方米2.2万元人民币,第二层每平方米1.2万元人民币卖给乙方,该房产的面积以海口市房产局测绘的面积为准,按以上单价换算金额,从乙方款项4200万元中扣除,余下款项甲方在2011年10月30日前付清。三、甲乙双方同时签订商业铺面认购书,办理房产证。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税费,该商业铺面产权所有人甲方按乙方指定的人办理。四、乙方如想解除该商业铺面的认购书,甲方应无条件按乙方要求解除该商业铺面的认购书,并在2011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2000万元人民币,剩余2200万元人民币甲方必须在2012年2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五、乙方在没有解除该商业铺面的认购书之前,该商业铺面的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因任何理由将该商业铺面的产权出售或抵押给他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六、因甲方项目需要,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将注资资金分三次投入,第一次1000万元在2010年12月25日前汇入甲方帐户;第二次1000万元在2011年1月5日前汇入甲方帐户;第三次1000万元在2011年2月28日前汇入甲方帐户。乙方注入资金3000万元到甲方帐户后,甲方应及时出示认购书上商业铺面价值总额的收据给乙方。七、本协议至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协议签订的同时,淏程公司的副经理邬恒荣给李某某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本人邬恒荣就李某某向淏程公司注资一事,如淏程公司违约邬恒荣负有连带责任。上述协议和承诺书签订后,李某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淏程公司汇款1200万元,2011年1月5日汇款800万元,2011年2月28日汇款1000万元。2011年2月28日,淏程公司给李某某出具3000万元的收据一份,上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宁向文的名章。
本院认为:淏程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虽名为合作协议,实为民间借贷。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在协议中对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淏程公司是否构成预期违约即李某某是否可以提前向其主张权利问题。“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及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淏程公司尽管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对案涉3000万元借款所签合作协议未如期履行,已构成违约,其后亦未按照双方为此达成的还款协议即2011年11月13日的协议书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房屋不能销售,也未向李某某继续偿还欠款,应认定构成预期违约。同时,淏程公司尚欠其他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未予偿还,李某某有理由确信淏程公司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其作为债权人的权益难以有效得到保护,故其解除合同的请求合理,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李某某向原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债权得以实现而依法行使的一种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淏程公司的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00.00元,由淏程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淏程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虽名为合作协议,实为民间借贷。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在协议中对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淏程公司是否构成预期违约即李某某是否可以提前向其主张权利问题。“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及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淏程公司尽管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对案涉3000万元借款所签合作协议未如期履行,已构成违约,其后亦未按照双方为此达成的还款协议即2011年11月13日的协议书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房屋不能销售,也未向李某某继续偿还欠款,应认定构成预期违约。同时,淏程公司尚欠其他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未予偿还,李某某有理由确信淏程公司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其作为债权人的权益难以有效得到保护,故其解除合同的请求合理,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李某某向原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债权得以实现而依法行使的一种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淏程公司的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800.00元,由淏程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旭航
审判员:张伟杰
审判员:张静峰
书记员: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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