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县平
马明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敬宝(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何建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小波,该分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武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区和平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县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明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4-102。
法定代表人李朝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敬宝,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诉被告石某某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95元,由原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95元,由原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国强
书记员:张润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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