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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常金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武港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金海,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国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金强,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现住海兴县。

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常金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海兴海田不锈钢餐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元春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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