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兴和,男,1955年5月11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镇大厂第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厂县三村。
法定代表人海兴龙,职务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侠,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兴和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镇大厂第三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兴和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兴和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兴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海兴和承担。
审判员 马 琳
书记员:杨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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