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邢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第二幼儿园对过。法定代表人:王雪雁,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谦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系公司职工。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

海兴通源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邢某某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邢某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2月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被告杨某某为邢某某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原被告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发放贷款,但被告邢某某至今只归还本金1万元,剩余4万元未付。原告在庭审中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支付罚息的主张。邢某某对原告所诉事实均无异议。杨某某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5日,原告海兴通源贷款公司与被告邢某某、杨某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邢某某因资金周转自原告处借款5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2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上浮百分之五计收罚息。被告杨某某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二被告在合同上签字并捺印。同日,被告杨某某在担保人同意扣款承诺书上签名,赵毛陶镇政府在担保人单位协助扣款承诺书上盖章。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邢某某提供借款5万元,被告邢某某自借款之日至2018年1月20日按月偿还利息,并于2017年12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剩余4万元至今未偿还。庭审中,原告海兴通源贷款公司提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罚息的主张。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同意扣款承诺书、协助扣款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经过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告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通源贷款公司)与被告邢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兴通源贷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齐谦彪、被告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海兴通源贷款公司与被告邢某某、杨某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邢某某提供了借款,被告邢某某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逾期则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2‰,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杨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邢某某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杨某某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邢某某、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惠歆

书记员:李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