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王建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海兴县海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联瑞化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联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雪雁,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海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刚,任经理。
被告天津市联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芬,任经理。
被告天津市联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刚,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兴县海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联瑞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联瑞阻燃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8000元,由原告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800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长:李青松
审判员:王力
审判员:及元戎
书记员:朱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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