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兴县苏某某翟王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连胜,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山东瑞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义,任经理。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1MA3C5HYG4T,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原告海兴县苏某某翟王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瑞众物流有限公司、张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兴县苏某某翟王某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登记在山东瑞众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M×××××、鲁M×××××的挂号车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鲁M×××××、鲁M×××××号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呼金昌
书记员:孙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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