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兴县盛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曹传房,经理。被告:刘东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黄骅市西内环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兴县盛某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兴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海兴县盛某服装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京Q×××××号迈腾轿车一辆;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样衣150件;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驻杭州办事处固定资产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岗位。2015年9月8日,被告因个人消费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款项达到被告个人账户,原告期间多次追要都没有得到偿还;2015年5月8日,原告海兴县盛某服装有限公司购买大众牌迈腾轿车一辆(型号FV7187FBDBG),为了工作方便,2015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被告方仅有在获得甲方许可后有使用权,2015年12月份,被告辞去在原告处的工作,但没有将所使用的的车辆交还于公司,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车辆,被告都不予归还;同时,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公司为了开拓市场,派被告在杭州设立办事处,期间购买了一些办公用品,被告私自筹办公司并将原告办公用品据为己有,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还将原告制作的样衣150件据为己有,在公司追要多次情况下均未返还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均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依法返还其占用的原告财产,清偿债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刘东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登记地虽为黄骅,但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江干区,应将本案交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东兴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案所涉诉讼,既有民间借贷之诉,亦有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民间借贷之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且本案本院最先立案,故被告刘东兴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东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东兴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建新
书记员: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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